莫德利戈国立学校 投诉程序
## 介绍
本指导说明旨在向家长们通报,如果他们要投诉孩子学校的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应该联系谁;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些指导,包括他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可能涉及的时间范围,以及如何就学校与其子女教育相关的决定提出上诉。
本页提供的指导不适用于与学校在儿童保护、停学、永久开除、拒绝入学以及可能歧视儿童的决定等行为或决定相关的投诉。 关于这些问题的家长指导意见详见背面。
提出投诉
1998 年《教育法》为通过认可的学校向儿童提供教育提供了法律框架。 所有获得认可的学校均由学校赞助人或受托人合法拥有,并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 管理委员会 也是学校教师、校长和所有其他员工的雇主。
因此,家长如欲投诉学校或学校的个别教职员工,应联系相关学校当局。 大多数学校采用的投诉程序都是教师工会和学校管理机构之间达成一致的程序。 小学的具体程序详见附录 1;中学的具体程序详见附录 2。 这些程序规定了处理投诉的各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根据 1998 年《教育法》,教育和技能部长为学校提供资金和政策指导。 部长和部门均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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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学校在处理个别投诉案件时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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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个别投诉。
虽然教育部不对个别投诉作出裁决,但它可以向家长和学生阐明如何推进他们对学校的不满和投诉。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说明,请访问 www.education.ie 并点击“家长”选项卡。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您可以联系教育和技能部学校司家长和学生科,地址:Cornamaddy, Athlone,电话:(090) 648 4264、(090) 648 4267 或 (090) 648 4268。
向儿童事务监察专员提出申诉
儿童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独立调查有关教育和技能部认可的学校的投诉,前提是家长首先完全遵循学校的投诉程序。 儿童事务监察员进行任何干预的关键标准是,儿童已经或可能受到学校行为的负面影响。
儿童监察员办公室位于都柏林 1 区大斯特兰德街 52-56 号千禧大厦,可通过拨打电话 1800 20 20 40 或 (01) 865 6800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oco@oco.ie 联系。
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投诉或儿童保护问题报告
教育与技能部(包括督察局和国家教育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负责调查儿童保护问题。 法定儿童保护责任由卫生服务执行局承担。 因此,报告儿童保护问题的最便捷方式是联系您当地卫生服务执行办公室的儿童保育经理或值班社工。
教育与技能部工作人员收到的任何儿童保护问题,都将按照该部门处理儿童虐待指控的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这些程序,教育部不会对收到的指控作出判断,并确保将教育部掌握的指控详情立即转交给相关调查机构,包括相关学校当局、卫生服务执行局和/或爱尔兰国家警察。 该部门无法保证举报儿童保护问题的投诉人的隐私,因为收到的信息必须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提出指控的人的任何详细信息。
如果家长对学校调查儿童保护问题的方式不满意,应向卫生服务执行局和/或儿童监察员报告此事。
如果您希望向教育和技能部报告儿童保护问题,而不是直接联系 HSE,您应该联系:教育和技能部学校司家长和学习者科,Cornamaddy,Athlone,电话:(090) 648 4099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ldprotection@education.gov.ie。
停学、永久开除或拒绝入学
家长可以对学校的 管理委员会 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些决定包括永久开除子女、暂停子女在任何一个学年内累计 20 天的入学资格,或拒绝子女入学。 根据 1998 年《教育法》第 29 条,家长可以就学校当局的这些决定向教育和技能部秘书长提出上诉。
上诉可由教育和技能部长为此目的任命的委员会进行审理。 有关第 29 条上诉的更多信息,包括流程和申请表格,可从教育部网站 www.education.ie 获取。
如果您希望根据第 29 条提出上诉,请联系第 29 条上诉管理部门,学校部门,教育和技能部,弗莱尔斯米尔路,穆林加尔,科特迪瓦。 可通过电话 (044) 933 7008 或电子邮件 section29@education.gov.ie 联系 Westmeath。
## 歧视
根据 2000 年至 2008 年《平等地位法》,基于以下九个理由的歧视是非法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取向、宗教、年龄、残疾、旅行者社区成员身份和种族(包括肤色、国籍、民族或族裔出身)。 如果您认为您的孩子在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并且您之前已向学校提出过此事,但仍然对他们的回应不满意,您可以将此事提交给平等管理局,地址为:Birchgrove House, Roscrea, Co. 蒂珀雷里;电子邮件 info@equality.ie 或免费电话 1890 245 545。
有关投诉程序和投诉表格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equality.ie。
附录 1:INTO/CPSMA 小学投诉程序指南
INTO/CPSMA投诉程序
1993年,爱尔兰全国教师组织和天主教小学管理者协会就处理家长对教师的投诉程序达成一致。 该程序的目的是以双方同意和公平的方式促进解决可能出现的困难。 该协议分五个阶段规定了处理投诉的流程以及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 介绍
只有由学生家长/监护人书面签署的关于教师的投诉,管理委员会 才会进行正式调查,除非该投诉被教育局认定为:
(i)有关专业能力的问题,应提交教育部处理;
(二)无理取闹或恶意骚扰的投诉,以及不影响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投诉;或
(三)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法律或其他现有程序的投诉。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非书面投诉,可按照本程序第一阶段的规定进行非正式处理。
第一阶段
1.1 除非当地另有规定,否则希望提出投诉的家长/监护人应与班主任联系,以期解决投诉。
1.2 如果家长/监护人无法与班主任解决投诉,则应向 校长 寻求解决之道。
1.3 如果投诉仍未得到解决,家长/监护人应向 管理委员会 主席提出此事,以便解决。
第二阶段
2.1 如果投诉仍未得到解决,且家长/监护人希望进一步追究此事,则应以书面形式向 管理委员会 主席提出投诉。
2.2 主席应将书面投诉的具体内容告知教师,并应在收到书面投诉后 5 天内寻求双方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
3.1 如果投诉无法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主席应在获得董事会一般授权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但主席认为需要获得董事会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
(a)向教师提供一份书面投诉副本;
(b)安排与教师以及(如适用)校长 教师会面,以期解决投诉。 此类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投诉后 10 天内举行。
第四阶段
4.1 如果投诉仍未得到解决,主席应在 3.1(b) 中所述会议后的 10 天内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报告。
4.2 如果董事会认为投诉不成立,则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的三天内通知教师和投诉人。
4.3 如果委员会认为投诉属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a)应告知教师调查正在进行下一阶段;
(b)应向教师提供支持投诉的任何书面证据的副本;
(c)应要求教师向教育委员会提供书面声明,以回应投诉;
(d)应给予教师向教育委员会陈述案情的机会。 教师有权在任何此类会议上由朋友陪同和协助;
(e)如认为有必要,委员会可安排与投诉人会面。 申诉人有权在任何此类会面中由朋友陪同和协助;
(f)第(d)和(e)款所述的 管理委员会 会议将在第 3.1(b)款所述的会议后 10 天内举行。
第五阶段
5.1 委员会完成调查后,主席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后的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委员会的决定告知教师和投诉人。
5.2 董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5.3 本投诉程序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
5.4 CPSMA 或 INTO 可以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其意图,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中的“天”指的是上课日。
附录 2:ACCS、ASTI 和 TUI 社区和综合学校处理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对教师提出的投诉的行为准则(2005 年 3 月)
本行为准则已由PACCS和ACCS共同制定。
### 介绍
学校必须制定程序以确保所有人员受到公平对待,并且为了与家长/监护人/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与教职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及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应当了解、同意并遵守可接受的程序。 在以下概述的程序中,教师、家长/监护人和/或学生(已满 18 岁)之间的所有沟通都必须在平静、有尊严的氛围中进行,并且尊重投诉程序中任何一方的观点。
通过投诉程序确保问题得到迅速解决,对投诉各方都有利。
应定期审查所有程序,以确保做法良好,并符合就业立法或其他立法或判例法的任何发展。
投诉程序的目的
为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满 18 岁)处理针对教师的投诉提供公平、一致和公正的机制。
这样做应当以符合自然正义的方式,给予所有相关人员充分的权利。 概述所有人员(管理委员会、教师、家长/监护人、18 岁以上学生和/或其代表)在对教师提出投诉时应遵循的程序。
除外条款
当 校长/管理委员会 认定投诉属于以下情况时:
(i)有关专业能力问题,如果学校层面无法处理,可以提交教育和科学部进行调查。 投诉人应被告知任何此类决定;
(二)无理取闹、恶意骚扰或匿名投诉,以及不影响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投诉;
(三)任何一方已诉诸法律或其他标准程序的投诉,可不属于本程序的范围。
程序说明
(i)口头投诉可以通过程序的第一阶段进行非正式处理。 如果投诉最初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则应按照第一阶段进行处理,但应在第一阶段将投诉副本交给老师。
(二)只有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字的投诉,才能按照这些程序的第三阶段和/或第四阶段进行调查。
(三)如投诉事项可按本程序规定予以解决,则应告知投诉人;如不能解决,则应告知其理由。
第一阶段
1.1 家长/监护人如欲提出投诉,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应首先与相关教师预约会面,讨论此事,以期解决投诉。 凡年满 18 周岁的在校学生,如欲提出投诉,应首先通过学校现有的、约定的教牧关怀机制提出投诉。
1.2 如果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满 18 岁)无法与老师解决投诉,则应向 校长 寻求解决之道。
预计第一阶段收到的大多数投诉都将得到解决,令投诉双方都满意。
第二阶段
2.1 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满 18 岁)如果无法在第一阶段解决投诉,可以预约向学校 校长 报告和讨论此事,以期解决投诉。 校长 将安排一次会议,以期解决投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家长/监护人和老师认为合适,家长/监护人、老师和学校 校长 可能需要会面,以期解决投诉。 此类会议将在最多七天内举行。
投诉双方均可由工会代表或朋友/同事陪同参加此类会议。
2.2 在与投诉双方进行协商后,校长 将以口头方式向双方传达结果。
2.3 如果经过 2.1 和 2.2 阶段后投诉仍未解决,则应告知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年满 18 岁),他们可以按照第 3 阶段的规定,正式向 管理委员会 提出此事,以期解决此事。
2.4 如果要投诉 校长,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满 18 岁)应首先与 校长 讨论投诉事宜,校长 可由工会代表或同事陪同。 如果家长/监护人/学生无法与 校长 解决投诉,则投诉可按照本程序第 3 阶段和第 4 阶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预计绝大多数投诉将在第 1 阶段或第 2 阶段得到解决。
第三阶段
3.1 如果问题在第 1 阶段或第 2 阶段没有得到解决,则家长/监护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 管理委员会 秘书提出投诉。
3.2 管理委员会 应正式确认收到投诉,正式记录在案,并指定 管理委员会 的一名成员和学校 校长 处理此事。 任何被投诉的 管理委员会 成员都将被排除在 管理委员会 就此事进行的讨论/决定之外。 如果投诉对象是 管理委员会 的秘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信件应该寄给 管理委员会 的主席。
3.3 指定的代表(如果投诉对象是 校长,则为 2 名 管理委员会 代表)必须在获得 管理委员会 的总体授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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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师提供书面投诉副本,以及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年满18周岁)提交的所有其他书面证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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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年满18周岁)提供校长收到的关于教师投诉的所有书面文件副本,或学校校长在2.2阶段调查后撰写的报告副本。
3.4 管理委员会 的正式授权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将任何讨论/调查的结果传达给教师、投诉人和 管理委员会,并说明此事是否已得到各方满意的解决。
3.5 如果投诉在此阶段尚未得到解决,且投诉人希望进入第 4 阶段,则投诉人应在收到 3.4 中所述信件后最多 10 个上课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管理委员会 表示。
第四阶段
4.1 如果 管理委员会 认为投诉不成立,则应在 管理委员会 会议后的 3 天内通知教师和投诉人。
4.2 如果 管理委员会 认为该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则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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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双方均应被告知调查已进入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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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双方均应获得与投诉相关的全部书面证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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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教师向 管理委员会 提交一份书面声明以回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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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双方均应有机会向 管理委员会 正式陈述其案情/立场。投诉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此类会议上由朋友/同事(非法律专业人士)或工会代表陪同和协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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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d) 条所述的 管理委员会 会议/听证会应在第 2.2 条所述会议后的 11 个工作日内举行。
4.3 当 管理委员会 完成调查后,管理委员会 的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传达给教师和投诉人。 董事会还将概述其决定将如何影响学生。
在投诉调查中担任 管理委员会 授权代表的 管理委员会 成员不应参与 管理委员会 就任何纪律处分采取的行动所作出的决定。
4.4 管理委员会 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但须遵守第 4.5 条的规定。
4.5 如果投诉成立,教师可以诉诸工会和管理层协议(如有),但 管理委员会 采取的所有纪律处分程序都将按照自然正义原则进行。
4.6 如果在 4.4 阶段之后要对教师采取纪律处分,则将按照 ACCS、ASTI、TUI 和 DES 之间商定的程序进行。
4.7 如果投诉被证实为无根据,则除投诉声明和调查结果外,所有与投诉有关的信函均应从教师档案中删除。
如果投诉成立,经所有相关方同意,相关文件可以从学校档案中删除。
备注
(i)在本程序中,“上学日”是指学校正常开学的日子。
(二)在投诉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应保留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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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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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管理委员会/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年满 18 岁)及教师的沟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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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步骤和/或决定。
投诉人和相关教师可以查阅这份书面记录的副本。
(三)本处理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已满 18 岁)对教师提出的投诉的行为准则,应由 ACCS、ASTI 和 TUI 每五年审查一次,或应任何一方的要求提前审查。
(四)投诉程序将由 ACCS 和 PACCS 每五年审查一次,或应任何一方的要求提前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