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投訴程序

莫德利戈國立學校 的家長申訴程序。

📬 治理與溝通

莫德利戈國立學校 家長申訴程序

目的/目標

2023 年,愛爾蘭全國教師組織和小學管理機構、天主教小學管理協會、愛爾蘭教會、An Foras Pátrúnachta、穆斯林小學教育委員會、Educate Together 和全國特殊教育管理委員會協會對家長投訴程序進行了修訂並達成協議。 它旨在提供一個公開、明確的流程,以方便父母/法定監護人以雙方認可、公平和透明的方式提出對其子女的擔憂。

人們認識到,父母/法定監護人是孩子生命中的主要教育者,因此,他們有時會遇到一些問題,需要與學校溝通。 預計溝通將及時、有禮貌且以解決問題為導向,以確保家長與學校之間重要的關係能夠得到維護和尊重。 預計所有相關各方都將積極參與。

程式要點

該程序是一個分階段進行的程序,旨在儘早解決問題。 大多數情況下,相關問題會在流程的早期階段以非正式或正式的方式解決。 如果在早期階段無法達成解決方案,則該程序允許將此事升級至 管理委員會。 該程序分四個階段規定了處理投訴的流程以及具體的時限。 預計各方將按順序完成每個階段。

  • 凡提及“書面信函”,均特指家長/法定監護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的信函或電子郵件。

  • 僅對家長/法定監護人以書面提出並簽署的、與其子女相關的教師投訴進行調查。

  • 若雇主/管理委員會認為家長/法定監護人提出的投訴涉及以下情況,則本程序不適用:

  • 涉及專業能力且應提交教育部門處理的事項;

  • 無理取鬧或惡意騷擾的投訴,以及不影響教師在校工作的投訴;或

  • 任何一方均可訴諸法律或其他現有程序的投訴。

  •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形式的致管理委員會的書面信件均須送達管理委員會主席。任何偏離此規定的行為均可能被視為有損權益,並超出本協議的範圍。

  • 本程序中的「天」特指上課日。上課日是指學校正常上課的日子。假期、停課和請假不計入上課日。

  • 本程序不接受集體投訴,每位家長/法定監護人提出的投訴都將透過本程序單獨處理。

  • 本程序屬於家庭內部協商程序,因此,校方和愛爾蘭全國教師組織(INTO)均不打算在任何階段引入法律代理。

  • 問題應及時提出。為了儘早與老師溝通解決問題,最好在學生仍在該老師的課堂上時提出,這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注意:**學校網站上將提供此流程的副本,家長/法定監護人可向學校索取。 該程序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根據 1998 年教育法,所有學校在法律上都由學校的 管理委員會 代表學校贊助人進行管理。


正式階段 1 — 討論

1.1 家長/監護人與老師會面

家長/法定監護人如欲就其子女的情況提出投訴,應與相關教師預約面談,以便解決投訴。 必要時可與老師召開進一步會議。

*投訴可能在此階段得到解決。 *

1.2 家長/監護人符合 校長 標準

如果家長/法定監護人無法與老師解決投訴,則應向 校長 預約,以便解決投訴。 校長 可酌情召開進一步會議。 [^1]

*投訴可能在此階段得到解決。 *

1.3 家長/監護人與主席會面

若投訴仍未解決,家長/法定監護人應與 管理委員會 主席預約會面,以期解決投訴。 主席可酌情召集後續會議。


正式第二階段-筆試(10天)

2.1 向主席發送書面投訴

如果投訴在第一階段沒有解決,希望進一步追究此事的家長/法定監護人應以書面形式向 管理委員會 主席提交投訴。 這標誌著第二階段的開始。

2.2 主席提供教師一份副本

主席應立即將書面投訴副本提供給被投訴的教師。

2.3 主席召集會議

主席應在 2.1 階段開始後的 10 個上課日內,努力解決教師與家長/法定監護人之間的投訴。 主席可能需要召集一次或多次會議,與教師、家長/法定監護人以及其他學校工作人員進行討論,具體由主席決定。


正式階段 3 — 管理委員會(20 天)

3.1 主席向董事會提交正式報告

如果在第二階段之後投訴仍未解決,且家長/法定監護人希望繼續追究此事,則應以書面形式將此情況告知主席。 主席應在收到本書面聲明後 10 天內向 管理委員會 提交正式報告。 在本次會議上,董事會可以決定進入第 3.2 階段或第 3.3 階段。

3.2 投訴結束

如委員會審議該投訴,並認為:

  • 該投訴屬於無理取鬧/惡意投訴;

  • 該投訴已由董事會調查;

  • 該投訴更適合透過更相關的DE通函處理;或

  • 已啟動法律程序。

如果委員會認定投訴在此階段已結案,則應在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五天內通知家長/法定監護人。

3.3 進行聽證

如果委員會決定舉行聽證會,則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 應告知教師投訴將進入全面聽證程序,主席必須確保教師已收到委員會正在審議的所有文件。

  • 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應安排與家長/法定監護人會面。家長/法定監護人有權在任何此類會面中由一位朋友陪同和協助。

  • 應給予教師向委員會陳述案情的機會。教師有權由朋友或工會代表代表,該代表可陪同教師,以便提供協助和記錄。

  • 教師應被要求作為雇主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書面聲明,以回應投訴。該書面聲明將對雇主保密,不會與任何第三方共享。

  • 3.3(b)、(c)和(d)中提及的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盡可能在3.1中提及的會議後10天內舉行。


正式階段 4 — 決定(5 天)

4.1 主席的書面決定

委員會將審議投訴及所提供的答复,並對此事作出裁決。 主席應在 3.3 階段會議結束後的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將董事會的決定傳達給教師和家長/法定監護人。

4.2 投訴結束

董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如果收到有關 校長 的投訴,則上述流程從第 1.2 階段開始。